产销非降解塑料袋处罚力度加大
发布:2014-12-11 15:24,更新:2010-01-01 00:00
2014年2月13日,吉林省政府颁布《吉林省禁止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、塑料餐具规定》(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44号令),自2015年1月1 日起,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、塑料餐具。这是我省率先在全国采取高于国家标准的“限塑”,实施“禁塑”政策。
本次“禁塑令”是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薄膜袋制品和餐具两大类产品。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薄膜袋制品,包括购物袋、连卷袋和平口袋,不包括商品出厂的原 始包装袋和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、熟食等预包装袋。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包括餐盒、碗、杯、盖、盘、碟、刀、叉、勺、吸管。这两大类产品,目前原料主要 来源于石油基化工原料,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大,长期使用不利于人体健康。而施行“禁塑令”后,替代产品来源于生物基的原料可再生、生产环节不产生有害物 质,使用安全,废弃后可自然降解,不会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。
产销非降解塑料袋处罚力度加大
同时,《规定》中对生产、销售和在服务活动中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、塑料餐具的,都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:生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、塑料餐具的,由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,有违法所得的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、塑料餐具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对个人给予警告,并处200元以下罚款。对企业有违法所得的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在商品销售、商业服务活动中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、塑料餐具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对个人给予警告,处100元以下罚款;对企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据悉,为确保“禁塑令”的有效施行,我省多部门明确表态,将强力推进,确保政策实施不打折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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